云南勐海茶商假冒商标制茶3吨一审有罪二审无罪

  中国普洱茶网讯:勐海一茶商被工商部门查出假冒两种注册商标生产茶叶,涉案237万余元,一审被判刑3年缓刑5年,并被处罚金120万,在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尚存量刑畸轻缓刑不当提出抗诉后,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作出了无罪的二审判决。
 
  假冒注册商标被工商处理过就可不追究刑责?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的一份判决,就因此引起了争议,并面临上级司法机关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考验。
 
  原来,勐海一茶商被工商部门查出假冒两种注册商标生产茶叶,涉案237万余元,一审被判刑3年缓刑5年,并被处罚金120万,在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尚存量刑畸轻缓刑不当提出抗诉后,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作出了无罪的二审判决。
 
  近日,两受害企业和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均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本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假冒两个商标,生产茶叶3吨多
 
  李勇鹏为勐海班章老树茶厂法人,2010年4月26日,勐海县工商局的执法人员检查他的茶厂时,发现厂内存有假冒“勐库”商标的茶叶1435饼574公斤,假冒“老同志”商标的茶叶7410饼2645公斤。
 
  勐海县工商局认为,李勇鹏假冒两个注册商标,生产茶叶3219公斤,侵权假冒数额巨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于5月7日向当地警方移送案件。勐海县公安局10日回复称,案件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接受案件移送。
 
  其后,勐海县工商局分别于当年6月22日和7月13日,对李勇鹏假冒“勐库”和“老同志”商标的行为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分别处以1.5万元和5.5万元的罚款。6月29日和7月29日,李勇鹏缴纳了这两笔罚款。
 
  同年10月15日,两受害企业云南海湾茶叶有限公司、云南双江勐库茶叶有限公司,向勐海县公安局反映自己遭受侵权后果严重,申请立案。勐海县公安局遂重新立案侦办,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该局委托对涉案茶叶进行价格认证后确认,该批假冒茶叶涉案价值达2371450元。
 
  一审:构成假冒商标罪,判3缓5罚款120万
 
  案件就此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李勇鹏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至勐海县人民法院,该院认为,李勇鹏涉案情节严重,所幸假冒茶叶被及时查获未能流入社会,没能造成特别严重后果,遂判决确认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勇鹏上诉,他认为原判决采信了大量非法证据,比如一些证据形成于他的厂被工商查处近一年后,当时一些茶饼还是半成品,价值应与成品有所区别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自己无罪。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其理由则是:李勇鹏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勐海的市场秩序,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法院仅仅判处李勇鹏有期徒刑3年,属于量刑畸轻;李勇鹏自始至终没有悔罪行为,原审适用缓刑不当。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李勇鹏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被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他也按照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行政处罚程序已经终结,在此情况下再追究李勇鹏的刑事责任,缺乏根据。
 
  该院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按照该条解释,李勇鹏仅仅实施了一次侵权行为,而且已经被依法行政处理过,就不应该再重复计算其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
 
  “原判将已经被依法行政处理过的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经营数额,作为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经营数额予以认定,不符合上述解释所作的规定。”综合考虑这一条在内的其他因素,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最终确认: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李勇鹏无罪。
 
  争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或“张冠李戴”
 
  “作为受害人,我们看到这份终审判决时感到非常震惊。”两家受害企业的代理律师廖文荣称,终审判决适用法律“张冠李戴”,而且程序上也有不当之处。
 
  他认为,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适用的司法解释,针对的是数次侵犯知识产权,已经行政处理终结,或者还没有做行政处理,然后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形。而本案中,仅有一次查获数额,而且因为如上所述的查处过程的曲折,工商的行政处罚程序实际上并未终结,公安机关也属于正在纠正此前不立案侦办的不当,此种情形下,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属于牵强附会。
 
  与西双版纳州中级法院搬出“两高”司法解释一样,廖文荣也搬出了国务院规定。“对照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本案属于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他说,规定中还称,“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廖文荣认为,对照国务院的这个规定,西双版纳中级法院认为李勇鹏被工商局罚过款就无罪了的判决,是一个不适当的、荒唐的逻辑推断,故而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本案依法提起审判监督,依法纠正这一起十分明显的违法终审判决。”
 
  据了解,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也就本案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起审判监督,案件会如何发展,令人关注。
来源:云南信息报
记者:江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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