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茶文化研究会的相关介绍
文章为你介绍泉州市茶文化研究会的基本概述,茶文化研究会的章程,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名单,研究会理事单位,研究会副会长单位,研究会个人会员名单和地址等相关情况!
泉州市茶文化研究会基本概述
我会成立于2008年2月25日,成立以来认真开展研究会的机构建设、学术研究、发展会员、推介文化艺术界人士的风采、普及涉茶知识、宣传和服务茶企、提供相关产业资讯等工作,为倡导“茶为国饮”理念,工作思路:弘扬泉茶文化,促进泉州茶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创意、创新、创造”意识,逐步建立工作机构、研究平台、实践基地,发挥大家的智慧,发挥团队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提升研究会的实力、活力和魅力,弘扬闽南茶文化,繁荣泉州茶经济,促进研究会和茶产业可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联络、团结、凝聚业界爱茶人士,研究、挖掘、弘扬茶文化精神,构建闽南乌龙茶文化体系,打造茶产业“软实力”,促进泉州茶产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文明、和谐社会建设。
具体措施:构筑研究平台、普及平台、沟通平台和发展平台等四大平台;设法建立创收渠道,“以会养会”,增强研究会的生机和活力,促进研究会可持续发展。如创办《闽南茶韵》会刊和“泉州市茶文化研究会网站”,开展讲座、技术培训,举办茶事活动,开展茶企业文化、企业品牌塑造、茶馆装璜装饰策划等服务。中国普洱茶网www.puercn.com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
福建泉州市茶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为“泉州市茶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TheQuanzhouAcademicAssociationofCulture,缩写:"QZAATC"。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由茶学界和茶文化界人士发起并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市性、学术性民间组织,经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属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联系茶学界、茶文化界、茶产业界等热心于茶文化的人士,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倡导“茶为国饮”,传承健康的茶文化、茶理念、茶礼仪,促进茶学和茶业经济发展,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泉州市社科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泉州市九一路工人文化宫培训大楼一楼东侧。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茶文化研究、宣传工作,举办市、县级的茶文化活动,每两年召开一次“泉州市茶文化学术年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以不定期的举办专题性的活动。
二、本会组织编辑出版有关茶文化的书刊、杂志及电子出版物,宣传、
三、本会组织开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和茶业经济的职业技术培训。
四、本会组织兴办有关茶文化的建设项目。
五、本会组织开展其它形式的茶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社会影响的团体,热心于茶文化的各界人士、茶业界知名人士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并可吸收海内外著名茶文化人士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研究或影响;
(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6.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2.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决定聘请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决定设立和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1.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12.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4、6、7、8、9、10、11、12项职权并负责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各项议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茶文化发展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的每届任期五年,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或委任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协调县(区、市)相关协会秘书长,组织开展协作活动等有关事宜;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不另设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本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分支机构应按本会章程规定按时换届,每届任期五年。其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分支机构发展会员须先报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方能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1.个人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2.个人和单位的捐赠;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聘用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严格财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监督。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由常务理事会及其办公室使用、维护、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平调。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08年8月3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泉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中国普洱茶网www.puercn.com 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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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市茶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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