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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消失茶友

【发布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8-12-0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xxgk.jingning.gov.cn/xxgk_public/jcms_files/jcms1/web65/site/art/2010/8/18/art_1308_8883.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五日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惠明茶生产经营秩序,保证惠明茶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惠明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惠明茶”,是指鲜叶全部采摘自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内经认定的茶园,并在上述区域内按浙江省地方标准《惠明茶》标准生产、加工的优质绿茶。其中“惠明白茶”属于“惠明茶”中的系列产品。

第四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范围,即景宁畲族自治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非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产的茶叶不得称为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未经核准的茶园、单位、个人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惠明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惠明茶生产加工单位不得为非惠明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茶叶鲜叶提供加工或者代加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惠明茶管委会”)负责全县惠明茶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惠明茶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称“惠明茶保护办”)设在县质监局。惠明茶保护办由相关部门配备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机构及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惠明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惠明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惠明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惠明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三章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茶园证书管理

第九条 惠明茶生产经营者,应向惠明茶保护办申报茶园面积、方位和产量等基本情况,经惠明茶保护办审查,取得《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证书》及一定数量的表明产自该茶园的鲜叶或毛茶的标志(以下称“茶农标”)。茶园证书是种植者证明惠明茶原料(鲜叶或毛茶)产自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证明。

惠明茶生产经营者原申报的种植面积、品种、区域发生变化,应重新申报,经惠明茶保护办审查后,换发证书。茶园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茶农标每年核发一次。

第十条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必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向惠明茶保护办提出申请,填写《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1、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

2、申请报告(包括简介);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地理标志茶园证书);

4、加工企业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5、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6、年产惠明茶预计销售量和销售额;

7、遵守《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承诺书。

由惠明茶保护办初审合格,报省质监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批准后,发给《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方可使用专用标志。该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产区名称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惠明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粘贴在包装物上。《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证书》、《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由惠明茶保护办统一制作、颁发。

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必须报惠明茶保护办核准后方可印刷,其每年印刷的企业及数量应报惠明茶保护办备案。生产者对每年茶叶包装物、标签的使用情况,应及时报惠明茶保护办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者必须按《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复审一次,由惠明茶保护办组织复审,复审时间为每年2月底。

第四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惠明茶茶园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建立鲜茶生产、销售台帐和农事记录。

第十八条 加工单位收购惠明茶鲜叶或毛茶,应当验明《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茶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加工单位建立相应的原料收购和销售台帐;应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制作;具有与生产能力相符的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车间、仓库、场地。并凭相应的资料到惠明茶保护办申领专用标志。

第十九条 惠明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产品或者其保证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同时必须标注《专用标志证书》编号。

生产企业的各类外包装应送惠明茶保护办备案。

第二十条 惠明茶保护办对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惠明茶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罚,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一)在监督检查中连续2次检验不合格的;

(二)在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要求,有3次以上警告记录的;

(三)产品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责令不改的;

(四)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在2年内不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证书工本费、检验费、公告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或按本规定由惠明保护办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从事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接受企业酬金,吃拿卡要;

(五)不得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惠明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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