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事项的通知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中茶协字[2012]144号

  关于公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于2012年10月19日在福建省福鼎市召开,会议本着民主决策的原则,经全体与会会员代表讨论通过了《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章程(修订稿)》、《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调整会费标准的建议报告》,上述文件于2012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章程(修订稿)》

  附件2:《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3:《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关于调整会员年度会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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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简称“中茶协”。英文名称:ChinaTeaMarketingAssociation(缩写CTMA)”。

  第二条本协会由茶叶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员依法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三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茶叶行业服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发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的功能,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服务,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社团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为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为工作任务,在茶叶行业管理上为政府起参谋和助手作用,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合作和联合上起组织推动作用。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茶叶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管理职能。

  (二)负责茶叶行业的协调工作,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开展茶业国内、国外市场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掌握国内外茶叶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编制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四)研究、解决茶叶行业(包括生产、加工、国内外贸易、科研、教育等)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做好对内、对外贸易企业的价格协调工作,制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开展茶业领域的行业自律,规范茶叶企业的经营行为。

  (六)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茶叶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订、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七)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增强凝聚力;应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资讯和科学技术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全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编辑、出版会刊;

  (九)开展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能竞赛,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努力引导茶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实现茶叶行业的产业化经营;

  (十)普及茶叶商品知识、宣传茶叶饮用价值,弘扬祖国茶文化。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通过展览、展示、专题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编写书籍等活动,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提高茶叶经营企业、茶叶商品在社会上的声誉;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境外考察学习,参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影响;

  (四)在本行业内从事茶叶流通、加工、经营及与茶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各地茶叶协会),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的人员和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及在本行业有专长、熟悉业务、热心茶叶事业的人员,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

  (二)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力

  (三)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力;

  (四)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力;

  (五)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力;

  (六)有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七)有要求协会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会员单位之间纠纷进行协调的权力;

  (八)有要求协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力;

  (九)由自由退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遵守本协会有关规定和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声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参与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放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维护协会声誉及利益,发展行业优势;

  (七)如果又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严重违反章程、决议的行为,协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正式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单位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代表时,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茶叶行业工作,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受会长委托,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以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章程规定履行程序;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力、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10月19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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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的管理,强化组织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生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协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协会的章程,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会员管理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发展会员

  第四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并在本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团体会员包括:副会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普通单位会员。

  (一)副会长单位会员: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茶叶行业工作,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1、常务理事单位或为国家及地方相关(处级以上)职能部门;

  2、或为省、市级行业社团组织;

  3、或为申请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4、入会时间三年以上,按时缴纳会费,经营状况良好,无社会不良记录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理事单位会员:

  5、理事单位或为国家及地方相关科级以上职能部门;

  6、或为省、市或县级行业社会团体;

  7、或为申请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市、县级以上龙头企业且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

  8、入会时间一年以上,按时缴纳会费,经营状况良好,无社会不良记录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一般会员单位: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科研及教学并在本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个人会员包括:从事茶叶及相关链性产业生产、加工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茶农、经营者,在茶叶行业、科研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热爱茶叶事业的相关人士。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凡是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或《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本协会会员管理部根据会员的申报材料,对发展的单位和个人资料情况进行整理和初审。

  (三)复审:对初审合格者,提交本协会秘书处复审。

  (四)审批:对复审合格者,提交协会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入会的团体及个人会员名单。(五)注册:本协会会员部及时向确定的入会团体及个人会员发出通知书,会员收到通知书后须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方可完成入会手续,正式成为本协会会员。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每年报理事会批准。

  (六)颁发会员证。注册完成的团体及个人会员,由本协会会员部代表协会,向其颁发团体或个人会员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力,刑法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等规定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力;

  (四)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力;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力;

  (六)有要求协会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会员单位之间纠纷进行协调的权力;

  (七)团体会员有申请成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候选人的权力;

  (八)有免费、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力;

  (九)及时免费获得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十)团体会员在召开本企业产品的发布、展示、交流交易会时,可以得到本协会协助;

  (十一)有申请退会的权力。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遵守本协会有关规定和自律公约,积极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积极参与和协助本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事宜;

  (六)维护协会声誉及利益,发展行业优势;

  (七)如果又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严重违反章程、决议的行为,协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会费标准。

  (一)团体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单位根据企业性质按规定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1、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4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2500元;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500元;

  4、一般会员单位:每年800元

  5、除上述规定外,团体会员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协会提供捐赠并可自愿增加缴纳会费的金额;

  (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年度缴纳会费200元。

  第十二条:会费的使用原则。

  (一)本协会的会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七)本协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会费的缴纳时间。

  (一)每年1月1日至3月30日团体和个人会员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后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

  (三)本协会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即向会员开具民政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或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会费,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十六条:本协会会员部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会员档案资料和数据资料,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一)会员单位推荐一名联系人,负责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如单位发生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电话等事项的变等,应通过联系人及时通知协会会员部变更其信息。

  (二)团体会员中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规定和要求,及时提出替补人选,报协会秘书处和会员部。并提交当年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会员部须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了解会员需求,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提供信息、咨询等多方面服务。

  (四)协会会员部须经常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密切双方联系,每年电话访问不少于四分之一会员单位。

  (五)协会每月免费向会员寄发协会刊物,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中通报协会工作和活动,报道业界动态,传达上级指令。

  第十七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举办技术培训、有关展览和信息咨询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三)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系,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五)违反协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会员如违反了上述规定,其在协会担当的各项职务自动终止;

  (九)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名誉和利益的,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退会除名.;

  第十八条: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本协会将在网站和《茶世界》刊物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退会

  第十九条:会员要求退会时,需以书面形式报知本协会会员部,并交回会员证、牌。本协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既被取消。

  第二十条: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并在本协会《茶世界》和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会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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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关于调整会员年度会费标准的通知

  各位会员代表:

  在第四届理事会期间,大多数会员单位都能按照会员年度会费标准及时交纳会费,并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但随着协会各项工作和服务内容的不断增加,服务功能逐步强化,在进一步发挥好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的职能,为会员在行业资讯、信息咨询、产品推广、维护权益和组织交流方面提供更好的服务,需要有稳定的会费收入。

  在调研和参考同类行业协会的年度会费标准的同时、我们征求了协会各副会长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集体审议通过。现将具体会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个人会员:200元/年;

  二、一般单位会员:800元/年;

  三、理事单位会员:1500元/年;

  四、常务理事单位会员:2500元/年;

  五、副会长单位会员:4000元/年;

  六、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类会员单位:300元/年;

  七、政府部门、专业院校类会员单位免缴会费。
来源: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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