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国际贸易中的索赔问题

  茶叶国际贸易中的索赔问题
  索赔(claim)是指买卖双方中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受损害的一方向违约的一方提出赔偿要求。违约方受理受损害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成为理赔(settlement)。由此可见,索赔和理赔是由于违约产生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对守约方而言是索赔,对违约方而言是理赔。
  (1)索赔对象:①向卖方提出索赔。向卖方索赔一般是由于卖方的下列行为引起的,如短交;品质规格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因包装不良引起货物破损‘延迟交货等。②向买方提出索赔。由于买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开或迟开信用证,致使卖方货备好后无法按时发货,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在FOB价格术语下,买方未及时办理租船汀舱等运输手续的;买方未按照合同或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的,卖方应向买方提出索赔。③向承运人索赔。就海运货物来说,向承运人索赔的主要原因大体为:短卸,误卸,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等。轮船公司对其所承运的货物,由于自身的原因使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但其责任范围以提单所注明的为限。提单所注明的规定一般是以海牙规则(HagueRules)和其他有关规则、公约为依据的。④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所发生风险和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的,均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应以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险别为准。⑤向其他责任者索赔。其他责任者的责任,情况较复杂,如货物卸船后,在码头搬运时,因搬运人员疏忽而发生损坏的,则属于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
  (2)索赔依据和索赔时间:在索赔和理赔中,索赔依据和索赔时间是两个最基本的条件。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和适用的法律、惯例。索赔的事实依据是违约事实发生后,有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旁证。买卖合同是确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无论是买方或卖方违反合同义务,在法律上均构成违约行为,都须向遭受损失方承担违约而引起损失的赔偿责任。索赔期限通常要在合同中加以约定。超过约定的索赔期限,受损害的一方,即丧失索赔权。如果在合同中未约定索赔期限,则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索赔期限为准。
  (3)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puteandclaimclause),另一种是罚金(penalty)条款。一般合同大多只订立异议和索赔条款,买卖大宗商品的合同,往往还要加订罚金条款。
  ①异议和索赔条款(disputeandclaimclause):异议和索赔条款是针对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包装不符和合同规定而订立的,它主要包括索赔的依据和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金额。所谓索赔的依据,主要是规定提出索赔的证据及出证机构。关于索赔的期限,通常限定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内。关于索赔的办法和金额,合同中通常不作具体规定。有的合同中异议和索赔条款与商检条款要保持一致,称为“检验与索赔条款'(inspection&claimclause)。②罚金或违约金条款(penaltyclause):罚金条款所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如果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罚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这种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期开立信用证、延期接货等情况。其具体做法是双方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个赔偿的金额,其大小视延误时间长短而定,有时还需规定最高的罚金金额。(4)索赔与理赔应注意的问题:①索赔一方要在索赔期限内提出必须具备的有效证据;
  ②有关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和违约事实,本着平等互利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合理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和处理方案,如退货、换货、延期付款、延期交货等。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可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③从争议的具体情况出发,正确利用国际贸易的有关法律和惯例,灵活选择解决争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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