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继续稳中向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的“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重大部署和“四个最严”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持续加强监管要求力度;我国食品行业各相关领域也积极配合,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管控,努力保证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可知:2017年,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生物毒素污染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微生物污染问题仍较普遍;违规使用添加剂、非法添加仍是顽疾,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等问题仍然多发易发,反映出部分企业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同时,网络上各种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传言、谣言屡见不鲜,这不仅对行业、企业产生不良影响,也不断考验着消费者的心理承受力和辨别力。
一、全年茶叶质量安全形势
(一)总体情况
茶叶作为中国特有的食品饮料,其产量和消费饮用量均位居世界之首。2017年,在政府相关部门、企业、行业组织等多方共同努力下,我国茶叶行业食品安全意识提升明显,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显著增强,茶叶产品质量稳步提升。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安全抽检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茶叶及相关制品共开展34495批次监督抽检,抽检合格率为99.4%(图1,表1)。
自2017年9月17日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正式执行,取消了包括茶叶在内的植物性食品稀土限量标准,困扰茶叶产品以及全行业多年的稀土限量之争就此画上句号。然而,茶叶质量安全防控压力却并未因此而减轻,汇总多方权威检测结果,茶叶质量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于农药残留、外源色素添加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老问题、难点问题依旧突出棘手。
(二)茶叶质量安全重点问题解析
1. 茶叶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不合格
2017年,根据各地茶叶质量抽检信息显示,多家茶叶生产企业存在绿茶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不合格问题。具体涉及:净含量字符高度和最小字符高度不合格;未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名称、代号和顺序号;产品名称未标明加工工艺;电话号码标注错误;未标注产品属性;执行标准过期;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标准号手写版补充;未标明加工工艺;标准标注错误;产地标注不规范;未标示配料表;未标注质量等级或等级虚标。该类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于我国西部绿茶产区省份,中、东部及沿海各省极少出现。同时,大中型企业较少出现该类问题,小微型企业较为集中。
2. 农药残留超标。
(1)三氯杀螨醇
三氯杀螨醇是高效的有机氯杀螨剂,上世纪后期曾在我国茶叶生产中推广应用过。三氯杀螨醇作为低毒农药,对人、畜等有低等毒性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三氯杀螨醇的ADI为0.002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0.2mg/kg。目前,我国茶叶中三氯杀螨醇残留超标情况较多,且通过媒体的报道引发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问题较为集中的省、市、区有浙江、苏州、福建、广东、江西、山东、安徽。
(2)氰戊菊酯
氰戊菊酯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是目前拟除虫菊酯农药用量最大、经常检出超标和超标情况较为严重的一类。氰戊菊酯属中等毒性杀虫剂,是目前拟除虫菊酯农药中毒性相对较高的,虽然毒性不大,但是大量广泛使用不免产生残留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巨大威胁,也威胁环境安全。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氰戊菊酯的ADI为0.02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0.1mg/kg。2002年6月5日发布的农业部公告第199号规定,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主要原因是源头污染带入、生产过程带入和标准法规误读(2017年6月18日之前):
氰戊菊酯残留抽检超标情况较多,且通过媒体的报道引发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重庆、湖北。
(3)灭多威
灭多威是一种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为高毒农药。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灭多威的ADI为0.02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调整为为0.2mg/kg(之前为3mg/kg)。灭多威残留超标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山东、四川、浙江、江苏。
(4)草甘膦
草甘膦是一种有机磷类灭生性的除草剂,是目前我国发展最快,产量最高的除草剂,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草甘膦的ADI为1 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1mg/kg。草甘膦残留抽检超标情况较多,且检出值偏高,媒体关于草甘膦是否致癌的报道虽无定论,但引发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湖南、陕西、安徽、四川、湖北、浙江。
(5)联苯菊酯
联苯菊酯是一种新型的人工合成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被广泛用于防治植物害虫及某些害螨,是茶园中较为常用的农药,多用于防治茶尺蠖、茶蚜、黑刺粉虱、小绿叶蝉、茶叶象甲、茶叶螨类等茶树害虫。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草甘膦的ADI为0.01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5mg/kg。联苯菊酯残留超标问题较为集中的地区有重庆、安徽、浙江。
(6)乙酰甲胺磷
乙酰甲胺磷又名高灭磷,是一种高效低毒广谱性有机磷杀虫剂,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乙酰甲胺磷的ADI为0.03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0.1mg/kg。
(7)氯氰菊酯
氯氰菊酯为有机氯杀虫剂,是目前使用量最大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之一。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氯氰菊酯的ADI为0.02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20mg/kg。
(8)溴氰菊酯
溴氰菊酯是人工合成拟除虫菊醋杀虫剂中杀虫毒力最大的一个品种,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溴氰菊酯的ADI为0.01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10mg/kg。
(9)氟氯氰菊酯
氟氯氰菊酯属含氟高效广谱性拟除虫菊酷类杀虫剂,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氟氯氰菊酯的ADI为0.04mg/kg bw,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为1mg/kg。
(10)三唑磷
三唑磷是一种广谱性的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低毒、高效、广谱的特点, 三唑磷属被世界卫生组织(WHO)定义为高毒农药,在我国现行国家标准《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三唑磷的ADI为0.001mg/kg bw,未规定茶叶中的残留限量。
(11)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柠檬黄属食品添加剂,为食用合成色素(着色剂),为橙黄色粉末,允许在食品中按规定添加量使用。可用于汽水、果汁、酒类及各种食用香精的着色。柠檬黄被公认为低毒性的合成色素,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标准,柠檬黄在茶叶中不得使用。被检出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带入和食品掺杂使假:①生产过程带入,外部、蓄意:生产中存在生产者为了人为改变茶叶产品品质非法使用柠檬黄和企业毛茶原料收购把控不严、出厂检验不严格的情况。②食品掺杂使假,外部、蓄意:流通环节为了改变茶叶品质进行二次加工中使用柠檬黄,多出现于陈茶、散茶。
(12)食品添加剂——亮蓝
亮蓝属食品添加剂,为食用合成色素(着色剂),广泛应用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领域中。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标准,亮蓝在茶叶中不得使用。其被检出主要原因是生产过程带入和食品掺杂使假:①生产过程带入,外部、蓄意:生产中存在生产者为了人为改变茶叶产品品质非法使用亮蓝和企业毛茶原料收购把控不严、出厂检验不严格的情况。②食品掺杂使假,外部、蓄意:流通环节为了改变茶叶品质进行二次加工中使用亮蓝,多出现于陈茶、散茶。
(13)污染物——铅
铅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元素,是一种重要的神经毒和环境毒。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其限量指标为5.0mg/kg。铅元素主要是通过茶园管理和种植环节进入茶叶中,铅超标意味着茶园环境不适宜茶树的生长,直接影响茶农种植和生产,此外,企业的包装及加工设备也是形成铅含量超标的因素之一。
(三)茶叶质量安全监管与风险防控措施
1. 组织开展茶叶安全生产专项飞行检查
201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茶叶安全生产专项飞行检查工作,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也应邀参与了相关工作。本次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重点对浙江、福建、江西、山东等茶叶主产区生产企业的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8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汇总检查结果出现的问题,主要涉及到: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仓储管理、检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追溯、产品留样、车间设计与布局、产品召回管理、采购进货查验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
2. 开展茶叶风险排查及监管措施专项课题研究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四个最严”要求,了解当前我国茶叶种植和生产中农药管理及使用情况,掌握全国各茶叶主产区茶叶生产企业茶叶产品实际生产销售和茶叶质量安全管控情况,调查茶叶产品涉及超标禁限用农药品种基本情况,查找茶叶农药残留风险成因,研究茶叶农残超标问题治理方法和茶叶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全面树立掌握全国茶叶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产品储运、市场销售等环节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存在问题和潜在风险,向政府部门、主体生产企业、行业、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出茶叶质量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和体系建设建议。2017年,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指派名茶专业委员会承接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茶叶风险排查及监管措施研究”课题。
二、政策法规标准年度动态
政策法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29号)。
2017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29号),首次专门对我国茶叶质量安全监管提出相关目标和要求。明确要求茶叶生产企业应切实依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严把原料进厂关安全关,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相关规定;严格组织生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茶叶;严格规范标签标识,做到“五个不准”,即:不准虚假标注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不准生产无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的茶叶;不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不准虚假标注茶叶原料种植地区或类似表述;不准虚假标注手工制作、野生、贮存年份或类似表述。同时应强化出厂检验,严把产品出厂关;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实现全程追溯。
同时,文中特别提出“不断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茶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督、协调和引导作用,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正确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明确要求“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要重视开展茶叶安全风险特别是农药残留问题排查和监管措施研究,重点引导和规范茶叶种植环节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定茶叶行业诚信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度实施以来,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文件专门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内容主要涉及许可审批(具体包括: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出口加工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及仅以出口为目的食品生产企业取证问题;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否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主体问题)。许可审查有关问题(具体包括:关于外设仓库的监管问题;关于许可分类目录有关问题)。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具体包括:关于生产许可证书上是否载明执行标准问题;关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有关问题;关于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许可;关于“QS”及“XK”编号证书更换“SC”编号证书有关问题;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问题;关于企业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报告有关问题)。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2017年11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并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命名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2017年6月28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发布《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通知》(食安办〔2017〕21号),公布命名了第一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工作于2014年正式启动。三年来,全国已有67个城市分三批参加了创建试点工作。按照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暂行)》(食安办〔2016〕18号)有关规定,第一批试点城市经过近三年的创建,通过了省级层面初评推荐和国家层面公示评议,具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资格。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现命名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张家口市,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湖北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共15个城市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5. 出口食品企业内外销“同线同标同质”工程。
近年来,受综合环境和多方因素影响,我国出口食品企业面临外需不足,汇率波动,原料价格、劳动力成本上升和融资等困难,出口下滑。
一方面我国消费者大量赴国外消费,抢购马桶盖、大米等产品,但实际上很多产品都为“中国制造”;另一方面国内消费者不知道去哪购买与出口同样品质的产品。2014年,根据要求要促进出口企业在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标准生产出口和内销产品,达到相同的质量水平,即“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按照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努力提高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质检总局、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工作“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方针,积极组织调研,研究落实方案,率先在供港食品企业领域开展“三同”试点。
2017年, “三同”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国家计划和规划(具体附后),“三同”工程已上升为国家工程。
2017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继续加大“三同”工程推进力度:
一是继续组织直属检验检疫局实施以“认证+”为核心的出口食品企业逐一帮扶行动计划。帮扶出口食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利用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围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实现保持出口稳定和成功内销转型。
二是完善升级“三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上线企业和产品种类较快增长。引导和发挥企业、商务平台在“三同”宣传、市场对接的主体作用。
三是组织开展“三同”进万家活动,例如进校园、进社区、进商超等,促进供需对接,提升社会公众对“三同”的认知度,提高消费者的获得感。
四是加强认证监管,同时加大对HACCP、GAP认证机构的指导力度,加强认证评价支撑作用,保障“三同”产品质量和公信力。
五是深化部门协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三同”工程,完善发展环境。
标准动态
目前,我国与茶叶及相关制品有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有12项,内容具体涉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标签、卫生规范、检测方法等,是我国茶叶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的重要依据(表2)。
2017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两项标准经修订正式执行。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
标准于2017年6月18日正式执行,经修订后,在食品农药最大残留限制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了较大提升,共计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49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对于茶叶而言,标准具体规定了48项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较前一版新增加了20项,包括三氯杀螨醇在内的曾禁用农药。此外,灭多威的限量要求愈加严格,由之前的3mg/kg修订至现在的0.2mg/kg(表3)。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
此项标准于2017年9月17日起正式开始执行,新修订的标准取消了包括茶叶在内的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之前的标准中明确规定茶叶稀土元素(16种稀土元素氧化物总量)的限量标准为2.0mg/kg,然而此限量并不符合行业生产实际,茶叶稀土含量超标事件的屡次曝光, 使茶叶生产者和消费者们备受煎熬。 茶叶稀土限量标准的取消将直接受益于乌龙茶、黑茶和普洱茶等多茶类板块企业。目前,此项标准中与茶叶有关的污染物限量指标为铅元素(限量指标为5.0mg/kg)。
三、年度茶叶质量安全热点事件
(一)“喝茶能防癌还是致癌”文章质疑普洱茶安全性
2017年8月,一篇“喝茶能防癌还是致癌”的文章再次引发公众关注。文章认为,普洱茶中含有各种霉菌,包括人体致癌物——黄曲霉毒素。随后,多位业内专家针对该事件予以辟谣。
事实上,有关普洱茶致癌的新闻在2012年便引发激烈争辩,这次又引发公众新一轮担忧。此事件还被相关研究机构列为“2017年十大食品安全问题”之首。文章将矛头直指普洱茶产品质量安全,一经登出立即引起行业内外高度关注和消费恐慌,严重干扰影响了茶叶市场秩序,导致茶叶产品质量安全形象遭受严重损失。普洱茶是主产于我国云南西双版纳、临沧、普洱等地区的代表性茶叶品类,也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重要的出口商品。
2016年,我国普洱茶的总产量达到16万吨,除国内市场外主要销往马来西亚、日本、德国等国家和地区。我国科学家自上个世纪末即已开展了普洱茶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研究,截至目前,尚无任何研究报告或相关证据显示,饮用普洱茶会导致黄曲霉毒素慢性中毒及其它相关危害。
经研究发现,普洱茶在“渥堆”和“陈化”等加工贮藏过程之中确有微生物参与,具体包括:黑曲霉、青霉、酵母菌、根霉、乳酸菌等,但上述菌种均属世界公认的安全工业用微生物,已广泛用于其他食品发酵工程。
另据相关科研成果显示,普洱茶生产只要符合相关加工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茶叶在未受外源黄曲霉污染的情况下并不会有黄曲霉生长,更不会产生黄曲霉毒素。黄曲霉繁殖生长需要一定的温湿度条件,正常的生产和贮藏条件下普洱茶并不会感染黄曲霉。
文中提到的“普洱茶和其他茶的制作工艺不同,属于后发酵茶,传统的做法是把毛茶堆在厂房里,喷上水,任其自然发酵”实为我国普洱茶熟茶(黑茶)传统加工工艺中的“渥堆”工序,具体是指在一定温、湿度条件下,通过茶叶堆积促使其内含物质缓慢变化的工程。黑茶制作技艺已被列入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茶叶规范化生产中对于“渥堆”工序的环境条件、操作技术环节均有要求,不存在卫生环境方面的隐患,更不会随便滋生或被污染有毒真菌。
文中提到“2010年,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人员抽查了广州市场上的70份普洱茶样品,发现全都能检测出黄曲霉素,其中有8份黄曲霉素的含量超出了中国谷物标准规定的黄曲霉素限值(5微克/千克)。”等内容,实际是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解湿仓储存普洱茶中真菌毒素污染情况而进行的检测。文中其余几处引证,出处不详,不具有参考价值。
同时,根据相关内容描述,文中所提到普洱茶很可能为“湿仓”产品,“湿仓”是指在仓库内采取人工加水的方法使普洱茶相对湿度大于80%的储存方式。根据国家标准《茶叶贮存》(GB/T30375)规定普洱茶贮存宜控制相对湿度在70%以下,这就明确说明湿仓条件并不符合普洱茶相关标准,属非合格贮藏茶叶产品,其质量安全情况无法代表合格的普洱茶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对此,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发表公开意见进行说明并将相关意见第一时间反馈至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等相关单位。
(二)部分媒体茶叶质量安全不实信息
2017年,有媒体以《中国98%的茶都有农药残留:立顿、吴裕泰、张一元、中茶、天福茗茶……全有农药!》为题,发布涉及茶叶质量安全的信息。
经核实研究,此条信息中内容为2012年有关组织单方面报告中内容的片面摘录,时隔五年,无法代表现今我国茶叶行业整体质量安全建设情况,不具时效性。信息中所引用的报告内容,采样方式、检测方法、结果评估均存在较大分歧,概念混淆,不具有说明性,亦不能代表2012年茶叶行业食品安全建设水平。为此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发表公开意见进行说明,避免社会恐慌。
四、茶叶质量安全发展形势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我们必须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以问题为导向的治理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对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新要求作为奋斗目标,围绕量大面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重点领域,有力推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社会共治。
2017年,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抽检合格率为97.6%%,较2016年上升0.8个百分点持平,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的总水平已由2006年的77.9%上升到2017年的97.6%,提高了19.7%,且自2010年以来,食品监督抽检合格率一直稳定保持在95.0%以上。其中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合格率更是稳居99%以上。
现阶段,包括茶叶及相关制品在内的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出现的主要风险是长期以来粗放型的农业生产与工业化战略实施过程中引发的多种矛盾产生的长期累积。
从源头上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因素最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土壤污染,二是农药等化学投入品过量施用。食品安全的主要风险在于:一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是微生物污染;三是质量指标不符合标准;四是重金属等污染;五是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六是生物毒素污染。
目前,中央已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健康中国”与“食品安全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已基本完成了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有效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已成为新时代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食品安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以新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各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通力合作,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有序推进,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社会共治已在法律上确立为食品安全风险的基本原则,政府监管“一条腿走路”的单中心模式正在逐步改变,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格局正在形成。
茶叶质量安全之路虽任重道远,但已扬帆起航!
内容转载自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有所删改
由北京茶叶网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