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茶行业迎来了茶叶新标修订的“大年”,国家密集推出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有二十余项茶叶推荐性国家标准于今年陆续实施,对现行有关茶叶标准中不合理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及相关空白标准的补充。
GBT30357.6-2017《乌龙茶 第6部分:单丛》就是陆续实施的国家标准的其中一项(2017年9月7日发布,2018年1月1日实施)。
做单丛茶或者喜爱单丛茶的小伙伴们要注意乌龙茶(单丛)的新标准了。
规定范围和引用文件本部分规定了单丛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以单丛品系的叶、驻芽和嫩梢为原料,径适度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包揉、烘干)等独特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乌龙茶。
本部分所引用的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部分所引用的文件,会在内容介绍中陆续进行说明,就不再此处一一列举了。
术语和定义GB/T 14487《茶叶感官审评术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此标准中规定了我国茶叶感官审评的通用术语、专用术语和定义)
单丛 Dancong
以山茶属茶种茶树单丛品系的叶、驻芽和嫩梢为原料,径适度萎凋、做青、杀青、揉捻(包揉、烘干)等独特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特定品质特征的茶叶产品。
产品分类与实物标准样
1.产品分类:单丛产品分为条形单丛和颗粒形单丛。
2.实物标准样:各品种、各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换样一次,实物标准样的制备应符合GB/T 18795《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的规定。(此标准中规定了各类茶叶(除再加工茶)标准样品的制备、包装、标签、标识、证书和有效期)
要求
1.基本要求
符合GB/T 30357.1 《乌龙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的要求,具有正常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不含有非茶类物质,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
2.感官指标
(1)条形单丛感官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2)颗粒单丛感官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
4.卫生指标
(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执行。(此标准中规定了食品中污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及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执行。(此标准中规定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包括2,4-滴等433种农药4140项最大残留量)
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试验方法
1.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的规定执行。
2.理化指标
(1)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的规定执行。(此标准中涉及仪器和用具、磨碎试样制备、干物质测定及结果计算)
(2)水分检验按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的规定执行。(此标准中涉及直接干燥法、减压干燥法、蒸馏法及卡尔·费休法四种测定方法)
(3)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的规定执行。(此标准中规定了茶叶中水浸出物测定的仪器和用具、操作方法及结果计算方法)
(4)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的规定执行。(此标准中规定了食品中灰分、水溶性和水不溶性灰分以及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方法)
(5)碎茶检验按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的规定执行。(此标准中规定了对茶叶中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的仪器与用具、试样制备、操作方法及结果的计算和试验报告)
(6)粉末检验按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的规定执行。
3.卫生指标
(1)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执行。
(2)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执行。
4.净含量
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此标准中规定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算检验过程的抽样、检验、评价等活动的要求和程序)
检验规则
1.取样
按GB/T 8302 《茶 取样》的规定执行。(此标准中规定了茶叶取样的基本要求、取样条件、取样人员、取样工具和器具、取样方法、样品的包装和标签、样品运送、取样报告单等内容)
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2.检验
(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径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碎茶、粉末和净含量。
(2)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上述第4部分“要求”中的所有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2)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3)停产半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4)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3.判定规则
按上述第4部分“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4.复验
对校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 《茶 取样》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规定(此标准中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尺寸、颜色及应用方法);
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此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的要求。
2.包装
包装应符合GH/T 1070《茶叶包装通则》的规定。(此标准中规定了我国茶叶包装的基本要求、运输包装、销售包装、试验方法和标签、标志)
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4.贮存
应符合GB/T 30357《茶叶贮存》的规定。(此标准中规定了我国各类茶叶产品贮存的要求、管理、保值措施及试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