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
茶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现代茶业,加快茶业科技创新与进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设立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茶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奖励在茶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和茶业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农业科技工作者,特别是基层农技推广人员。
第二章 奖励对象、条件和形式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茶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主要是涉茶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部门和茶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施各类茶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的科技人员,以及深入一线实施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并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茶业科技人员。
(二)茶业技术推广方面:主要是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科技、供销、气象等系统从事茶业技术推广并做出显著成绩的茶业技术推广人员。其中县及县以下的奖励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茶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在茶业高新技术、传统茶业技术升级和紧缺资源替代技术,特别是茶业生物技术、种子种苗、茶叶产品保鲜和加工增值、茶业防灾减灾、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茶业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成效显著;或在一个县域范围内通过成果转化与应用,逐步形成重点支柱产业,打响一个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茶业技术推广方面:从事茶业技术推广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在积极引进先进的茶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开展试验、示范,结合当地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为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依靠科学技术指导茶产业和产品(品种)结构调整,促进茶业节本、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中做出显著成绩。
(三)凡推荐的茶业科技工作者,必须在本单位上年度的工作考核或专业技术考核中达到优秀等级。
第五条 奖励形式
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茶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10名,其中从事茶业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方面的先进工作者3名,从事茶业技术推广方面的先进工作者7名。
第六条 表彰
对获得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茶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科技人员,由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颁发证书。上述奖项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
第七条 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组织业内专家成立海峡两岸茶业交流协会茶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该奖项的评审。
第八条 各省、市、县(市、区)茶业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茶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各省、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申报省茶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由省、区、市海茶会或茶业协会负责向省评委会推荐。国家级涉茶部门、涉茶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省茶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的,直接向评委会推荐。
各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坚持按实绩为主的原则推荐。凡出现弄虚作假的,除撤销奖励,应扣减下年度该省、该市、该单位推荐名额指标。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审批
第十条 评委会应当在评审前1个月,公示候选人名单,征求意见。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评委会办公室对异议应当做出处理,推荐单位应协助处理。异议处理结束后,候选人材料方可提交省评委会评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给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所转化或推广的农业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对生态平衡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